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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涉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作者: 山西消费者协会 发布时间:2022-03-15阅读量:815

案情简介:2020年初,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称杜某在忻府区某小区可能存在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行为。

接到有关案件线索后,忻州市市监执法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予以配合。经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以及深入摸排,发现杜某自2018年以来,在未经山西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吕梁市文水县自己家中,未经食品生产许可将自制或购买的散装白酒灌装于标有“汾酒”、“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等外观标识的酒瓶中向太原、忻州忻府区、代县、繁峙、原平等地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杜某加工窝点家中查获大量储存灌装容器、工具和散装白酒200余斤,价值10余万元。忻州市市监执法队同时对涉案酒28批次全部进行检验,15个批次不合格,未检出铅和甲醇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酒精度33度、总脂、乙酸乙酯偏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大,销售网点分布广,社会影响恶劣,已达涉刑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特报请省公安厅发起公安部挂牌督办。

2020年4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杜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30日涉案5人被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9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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