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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章程

作者: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发布时间:2022-03-20阅读量:968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章程


(1987年6月23日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2日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1月12日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行为,确保法定公益性职责的落实,推动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英文名:SHANXI CONSUM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A)。

第三条  本会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履行《消法》和《条例》赋予的公益性法定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利益,反映消费者诉求,坚持依法维权,全心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本会根据《消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九条  依据《消法》第47条规定,对于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条  本会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地方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推荐的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常务理事会进行监督;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会宗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质询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按照理事会决议精神,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名誉;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审议会议文件;

(三)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时反映各方意见,协调做好本单位、本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推荐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推荐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言行有违本会宗旨,严重损害本会公正性和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理事会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对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的调整进行审议;

(四)审议办事机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会 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作出较大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听取重大事项汇报;

(四)积极协调有关重要事务,促进本会发展;

(五)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或处理有关工作。副会长可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处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节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由秘书长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代表本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三)编制经费预算,加强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五)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三)提名本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秘书处审定;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对各市、县(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各级消费者协会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设立消费者协会的基层分会、投诉站或联络站,建立健全消费者协会的组织网络。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2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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