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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个人信息安全案:起诉状(江门市新众拓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15阅读量:851

侵害个人信息安全案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

原          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路1号2-3楼

法定代表人:汤武,职务:会长

被          告:江门市新众拓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江门市区建设三路113 号了楼利家城4座 123 室

法定代表人:伍永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禁止被告不得再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东省设立的省级消费者协会。

2020年10月30日,广东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公告: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谭仲儒等人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思,造成公民个人信意泄露,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经调取研究相关证据材料并与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了解沟通,确认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扩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原告就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一、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存在侵权事实,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隐私权。


被告在经营活动中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存在侵权事实,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隐私权。

自2018年开始,被告法定代表人、股东伍永雄以及股东谭仲儒为招揽拓展装修生意,以公司的资金分别向他人购买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伍永雄向谢英强以5000 元价格购买了3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谭仲儒为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所支付的费用均作为公司业务开支通过伍永雄在公司进行报销。被告在非法获取这些消费者个人信息后,掌握了相关物业小区楼盘的业主情况,其公司业务员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通过一个一个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被告的业务。

被告通过买卖等方式非法收集获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被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了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同时被告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仅人数众多,且其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存在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被告侵害的对象符合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这一特征,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信息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人格属性,同时具有财产属性。

《消数者权益保扩法》 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蹲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吗、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然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隐私权。

二、被告作为公司法人仍然存续经营,其仍有可能实施非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故应当依法禁止被告再次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完善其公司管理制度,杜绝非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再次发生,相关制度向社会公布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侵害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判令禁止被告再次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被告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因扰和负担,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给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损害,并因被告电话、微信宣传推广等骚扰行为,导致消费者个人安全感降低和生活安宁被侵扰等明显损害后果,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必要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被告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向贵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监督电话:0351-3535573
投诉电话:0351-33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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