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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鸣单车案:起诉状(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2-18阅读量:852

小鸣单车案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路1号2-3楼

法定代表人:汤武,职务:会长

被          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12栋109号3楼

法定代表人:关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

二、责令被告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

三、责令被告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四、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东省设立的消费者协会。被告为一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 运营企业,其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行为中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就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一、被告提供的 “小鸣单车” 服务在押金收取、存管及退还方面存在缺陷并已出现押金退还逾期。

消费者使用被告的“小单车”需先下载手机 app 进行注册并交纳押金199元后方能使用,退还押金只基于消费者申请,被告承诺在退押申请后的 1-7个工作日内,押金予以原路退还。除此之外,消费者对押金所涉的其他事项无从知悉。

被告确认其押金账户开设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账户的性质为银行托管的资金账户。但经原告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发函了解,被告开设的资金账户为一般账户,并非第三方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其收取的消费者押金没有实施银行托管。对此,被告并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自2017年8月份开始,原告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被告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经原告统计,截止至2017年12月8日,原告共收到消费者对被告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针对消费者投诉增多,原告加大了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力度,但被告消极被动,不仅未及时处理原告转办的投诉,对原告提出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未加落实,导致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加和积压。

二、原告就被告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公益性职责。

原告在收到“小鸣单车”用户投诉后,已经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受理投诉并进行调解;2、致电被告要求其做出说明;3、建立了投诉转接机制;4、向被告发函调查询问;5、约谈被告相关负责人;6、向被告的开户银行查询。

三、被告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押金作为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担保资金,是消费者的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置。被告对消费者收取的押金,没有按照规定开立押金专用账户,严格与其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区分,实施专款专用,在消费者提出退押申请后没有兑现按时退还押金,就押金的管理,被告未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前述种种行为,已经对消费者的押金安全构成威胁,已经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等规定。

2、“小鸣单车”app中有关押金退还说明是由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据此被告不合理地长期占有消费者的押金,限制了消费者对押金的财产权,对于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另外,交通运输部等10 部门发布的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二)款也明确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被告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予以遵守执行。

3、被告向原告致函称,“(2017 年)6 月份以来,广东省申请退还押金的用户有261,289人,已退用户200,865人,未退用户3,0124人,在承诺期限内延迟退款的用户有10,156人”,“截止至2017年10月16日,小鸣单车广东省申请退押金的用户数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户数为271,806人”,从被告这些单方陈述看,遭受被告逾期退还押金甚至至今仍没有退到押金的消费者众多,且不断变化。目前,被告逾期退还押金的状况并无实质改善,这充分说明,被告侵害的对象符合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这一特征。

4、被告在诸多消费者投诉押金退还已经构成逾期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仍接受不特定的消费者作为新用户注册并继续收取押金,这表明被告至今仍涉嫌对逾期退押持放任态度,仍涉嫌对后续不特定多数新用户存在侵权的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在押金收取、存管及退还等方面,已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押金与被告的其他资产无法实现法律意义上的隔离,基于消费者押金未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被告就应取消其不规范的押金做法,以避免引发更多、更大的社会问题。

故此,原告依据 《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向贵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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