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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某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作者: 山西消费者协会 发布时间:2022-03-15阅读量:827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首开国风上观小区居民住宅热计量用户投诉,称其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预交供热费在采暖季结束后多次反映至今仍未退费,人民网也有同类投诉。经初步核查后,办案2020年12月23日对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首开国风上观小区由当事人所辖的第四供热分公司实施供热。小区有10栋楼(1#、2#、5#、6#、7#、8#、9#、15#、16#、17#)共2066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供热费需先按供热面积预交,待采暖季结束后按照热量表读数核算出实际供热费,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退费。当事人未与小区业主直接签订供热合同,只是与该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北京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签订了《供用热合同书》和《供热计量收费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负责收取首开国风上观小区所有住户的供热费用并向当事人缴纳,采暖季结束后当年的5月31日前,由当事人依据实际供热计量情况核算退费。同时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未进行首开国风上观小区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供热计量核算退费工作,共涉及900余户业主,应退费金额合计1485829.14元。

当事人未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如期退还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热计量用户应退供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拖延消费者合法退费要求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退费,处以罚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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