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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预付消费有风险 留好凭证获退款

来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发布时间:2023-03-03阅读量:844

案情介绍:消费者徐先生在某小区附近刚开的一家高档会所,办了一张8848元的至尊白金卡。开业仅仅一星期,徐先生还没有来得及消费,该会所就停止营业了。随后,徐先生致电会所要求退款,店长同意退款。但在徐先生归还购卡合同及卡片后,店方反悔,拒绝退款。徐先生于是委托负责消费投诉的律师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及结果:徐先生向律师提供了一份处理方案复印件,这是他交还卡片及合同后,店长给他的全额退款承诺。该处理方案写明退款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前”。随后,律师与店长取得了联系。该店长辩称,当初只是同意帮徐先生转卡,但是并没有其他消费者愿意接受此卡,所以无法为徐先生办理退款。协商不成,随后徐先生将本案起诉至法院,提供了缴费转账记录和盖有红章的处理方案等,作为消费和退赔证据。最终,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环节,店长当场向徐先生转账退款,并主动承担了律师代理费用。

律师点评: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杨帅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案为预付消费引起的纠纷。消费者预付了费用,因经营者过错无法再消费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款。同时,徐先生提供的“处理方案”明确约定了退款时间及数量,所以商家理应按照约定时间全额退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尽量要求经营者提供合同或书面约定,即便是无法自行更改的格式合同,也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补充条款。如对方拒绝增加条款,或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无法接受的条款,建议消费者慎重签约,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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