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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出手!从九个案例来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30阅读量:992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问题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总体来看,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预包装食品厂商在标签标注方面主要存在九大问题。


阅读指南


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常见的九个问题汇总

2.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违法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3.小编延伸: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常见的九个问题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的具体类型、所涉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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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违法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案例1:哈尔滨沃尔玛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4月5日,赵强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分店(以下简称哈尔滨沃尔玛分店)处购买了30盒金寅赤砂糖块,共计消费897元。赵强发现涉案产品上标有黑糖,但配料表中没有黑糖成分,只有赤砂糖,认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名称标示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遂诉至法院。

最终结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涉案产品包装正面显示“黑糖”字样,但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为金寅赤砂糖块,配料表中只有赤砂糖成分无黑糖成分,不符合相关标准。2018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沃尔玛分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由沃尔玛分店退还赵强货款897元,并赔偿赵强8970元。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预包装食品生产者不得在标签中使用繁体字,当标签中存在音译名称、地方俚语、新创名称等易让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词时,应在该名称邻近位置用同一字号标示出食品的真实属性。除了名称用词不规范外,预包装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还表现为文字、数字等字符高度未达标。

案例2:海宁市雅利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根据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海市监处罚〔2023〕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宁市雅利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南瓜味餐包”“酸奶味餐包”“香芋味餐包”等产品标签中,标示有“配料:奶酪酱”,经查,该配料与实际添加的配料不符。此外标签中还标示“配料:椰蓉”,其中“椰蓉”未标示原始配料,不符合规定。

最终结果:2023年01月09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宁市雅利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配料表标示不规范问题。配料表标示不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配料表标题标示不规范,二是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示不规范。部分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在标示配料表标题时,不使用“配料”“配料表”这类规范引导词,而是用“主要成分”“成分”等词语代替的情况。

案例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5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修改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印码器、剥谷机以及未使用的食品包装袋2006个,违法货值金额1.22万元,违法所得0.99万元。

最终结果:2022年7月11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及包装材料,罚没16.8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标示不规范的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部分预包装食品在包装上并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不规范,如采用“见包装”“见瓶身”的表达来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应该采用诸如“见包装背面上方”或“见瓶身底部”这种具体部位表述。此外,贮存条件标示规范也是预包装食品生产者经常忽略的一个重点。

案例4: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沪市监青处(2022)292021006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均健金凤鱼金汤酸菜”由5个小包装食品组成,分别为均健金凤鱼片200g、盐水渍芥菜100g、金汤调味酱50g、辣椒包6g、辣爽油包5g。其中鱼片、辣椒包的小包装上未标注任何信息,酸菜、酱包的小包装上仅标注了生产日期,油包的小包装上除了食品名称外未标注其它任何信息。经查,内包装中的酱包、酸菜均将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食品3包,货值金额为119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4元。

最终结果:2022年3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5.5、4.1.5.7等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标示应满足“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这一位置要求和附录C中对于净含量字符高度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受到相关处罚。

案例5:金乡县鱼山街道见山猪肉销售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3月12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金乡县鱼山街道见山猪肉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8瓶“小磨香油”产品标签无规格、净含量,无成分或者配料表,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保质期,无贮存条件、生产许可编号。

最终结果: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小磨香油”8瓶、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生产许可标示不规范问题。《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指出,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SC和14位数字,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应以缩写“SC”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在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变形或变色。

案例6:东莞市福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月,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东莞市福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芋面包”标签面中标注了“富含膳食纤维”,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含量。

最终结果: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莞市福佳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营养标签标示不规范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营养标签的标示应满足“以方框表形式标注营养成分表”“醒目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等要求。但在实际经营中,将“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将营养成分表标示成条形表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7:吴华博与临沂市兰山区燕煦日用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1)沪0115民初70631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3月19日原告吴华博在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燕煦日用品商行开设的拼多读店铺中购买了“早射丸韭菜子丸房室过度精泄不禁腰背不得屈包邮买二送一”12瓶,付款970.92元,吴华博发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配料表等,遂诉至法院。

最终结果: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临沂市兰山区燕煦日用品商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其退还吴华博货款970.92元,并赔偿原告吴华博9709.20元。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不规范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且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联系方式应至少标注“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中的一项内容。

案例8:殷程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4)大民初字第793号文书,2013年6月29日原告殷程在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处购买了14瓶450毫升的兰博基尼牌玛琪朵奶茶和25瓶450毫升的兰博基尼牌摩卡咖啡饮料,共计214.5元。原告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均含有“氢化植物油”的成分,但未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4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遂诉至法院。

最终结果: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给付原告殷程赔偿金2145元。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案例9:包庆国与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黄村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3)大民初字第10728号,包庆国于2012年7月17日、2012年7月20日分别在乐购黄村公司购买了百果甜园牌新疆雪枣、中粮牌金疆玉枣,货款分别为522元、777元,合计1299元。2012年7月23日,包庆国向原北京市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举报上述两种枣均未标明质量等级。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黄村东分公司同意退货,退还货款,但不同意赔偿,包庆国遂将其诉至法院。

最终结果:2013年11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其退还原告包庆国货款1299元,并给付包庆国1299元赔偿。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质量等级标示不规范问题。预包装食品的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不规范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完全未标准产品标准代号,二是标注的产品标准更新或已作废,但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没有关注相关信息导致标示的执行标准存在问题,三是产品标准代号书写错误,四是引用的标准错误,例如生产经营的是双皮奶,但是标示的却是面包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等级标示不规范体现为,部分生产企业在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时进行瞎标、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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