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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茶叶过度包装执法典型案例
限制茶叶过度包装国标详细解读 | 茶叶过度包装的政策提醒

发布时间:2023-08-30阅读量:1008

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茶叶过度包装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阳市高新区千茶元茶叶批发零售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及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安排,依法对安阳市高新区千茶元茶叶批发零售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名称:道法自然·寿眉(紧压茶),净含量:350克,福鼎白茶(茶饼)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属于“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福鼎白茶(茶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阳市桐柏县乐家便利店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5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柏县乐家便利店商行销售的桐柏玉叶和桐柏荷韵山野茶进行检查。桐柏玉叶的包装盒材质为蓝色烤漆金属,茶叶罐为蓝色陶瓷材质,盒内底衬为白色软塑料。桐柏荷韵山野茶的包装盒材质为浅绿色帆布木板,茶叶罐为墨绿色陶瓷材质,盒内底衬为白色绒布。两种茶叶的销售价格均为500元/盒,包装盒的购进价格均为110元/盒,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2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责改复查,发现其拒不改正,仍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桐柏玉叶和桐柏荷韵山野茶置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柏县乐家便利店商行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焦作市孟州市茶山居茶业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28日,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孟州市茶山居茶业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易武普洱茶(热茶)紧压茶”茶叶套盒进行抽查。经测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达92.2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经查,该茶叶套盒是当事人自主包装的礼盒套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易武普洱茶(热茶)紧压茶”茶叶套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开封市兰考县三千茶庄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27日,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考县三千茶庄有限公司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公司销售的“大真罐·大红袍”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95.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大真罐·大红袍”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漯河市华祥苑茗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漯河市华祥苑茗茶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华祥苑大红袍”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81.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华祥苑大红袍”,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六:南阳市淅川县信阳一品香茶行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5月26日,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区信阳一品香茶行分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普洱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查,该批茶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内装普洱茶方盒、透明盒等包装层数共计六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普洱茶礼盒产品。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七:信阳市商城县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26日,信阳市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公司销售的“滇红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6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信阳市商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滇红茶”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八:许昌市魏都杨行和茶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3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许昌市魏都杨行和茶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红冠国粹·尊享(工夫红茶)”茶叶进行抽查,经测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78.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红冠国粹·尊享(工夫红茶)”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九: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晟元茶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18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晟元茶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信阳毛尖”茶叶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77.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信阳毛尖”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十:许昌市魏都嘉木茶叶茶具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3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许昌市魏都嘉木茶叶茶具销售中心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国白喜悦(2016寿眉)”茶叶进行抽查,经测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67.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国白喜悦(2016寿眉)”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茶叶过度包装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商丘市睢阳区武星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6月20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睢阳区武星茶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武夷星金骏眉”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76.7%,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武夷星金骏眉”茶叶,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该茶叶。

案例二:商丘市睢阳区和泉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6月20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睢阳区和泉茶叶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华祥苑国缤茶(大红袍)”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84.7%,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华祥苑国缤茶(大红袍)”,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该茶叶。

案例三:焦作市解放区大高山茗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4日,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解放区大高山茗茶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标价368元/盒的“普洱熟茶”进行抽查。该茶叶礼盒的外包装盒成本为88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3.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20%”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普洱熟茶”,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焦作市解放区玖福茗舍茶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4日,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解放区玖福茗舍茶叶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高级木盒包装的“聚龙会”三十年祁红老茶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96.01%,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聚龙会”三十年祁红老茶,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周口市开发区有滋有味中式茶餐文化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5月16日,周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口市开发区有滋有味中式茶餐文化馆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野怪”金骏眉茶叶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65%,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周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野怪”金骏眉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六:南阳市邓州市杨某某副食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4日,南阳市邓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邓州市杨某某副食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信阳毛尖”“双潭茶叶铁观音”“双潭茶叶茉莉花”茶叶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81.2%,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南阳市邓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信阳毛尖、双潭铁观音、双潭茉莉花”等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三、责令改正、下架产品!广东省发布第一批茶叶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茶叶消费回归理性和提质升档,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下架商品、开展标准宣贯、发起集体倡议等形式,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使茶文化回归本源,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3年5月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东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5月15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惠东某某公司的普洱茶、龙井茶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国检230516-01000)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普洱茶(357g/盒、134.64元/盒)经抽样检验,包装空隙率为58.9%,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5月26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检权利和期限,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的普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事实。惠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山市东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5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对该茶行销售的“不忘初心 传统花香大红袍”“和天下熟茶”“布朗小树”等三种茶叶商品进行抽查。经检验,其中的“和天下熟茶”和“布朗小树”两种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分别达到78.1%、84.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6月1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三: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城区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7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城区某茶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慧苑坑老枞”和“王侯将相”两款茶叶对外销售。净含量为72克的茶叶,被装在长宽高分别为34厘米、18厘米、5厘米的包装盒内,盒内有4 个小盒,每小盒含2袋,每袋9克,每袋体积为64800mm3。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茶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45%。上述两款茶叶包装经计算,空隙率为72.9%,属于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梅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1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在茶行的陈列柜上摆放着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160克/8g×20泡”的客山红茶共9盒,商品标价签标明售价为180元/盒。另茶行还陈列摆放有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300克”的岩中翠玉乌龙茶共4盒,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售价为480元/盒。经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规格的茶叶产品进行检测,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庆某茶厂生产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5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德庆县某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茶叶商品涉嫌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精选春茶”礼盒装售价61元/盒,该茶叶礼盒的外包装盒成本为23元/盒,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37.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4.2.2 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六: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7日,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老曼峨”普洱茶(生茶)有5层包装(由外至内包装分别为:第一层为手提袋,第二层为纸盒,第三层为内托,第四层为塑料内膜,第五层为棉纸),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四、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茶叶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弘扬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助力婺城区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6月21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凝聚专班力量,迅速开展了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向公众公布如下:

1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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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雅畈市场监管所辖区内某茶叶店销售区域摆放一款红色木质礼盒,内有两个红色瓷罐,产品外包装上无产品净含量显示,疑似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经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得知,该礼盒内茶叶净含量为400克。现场,执法人员利用卷尺工具测量得出该产品外包装为32cm*25cm*14cm的长方体,外包装体积为11200cm³。与《茶叶净含量-销售包装最大体积对照表》中净含量为400克茶叶的销售包装最大体积应不超过7428cm³的规定相差较大,判定该包装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属于过度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茶叶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我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下架过度包装茶叶。

2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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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罗店市场监管所辖区内某茶叶店当事人在售的“箬阳龙珍(50g×4)”涉嫌过度包装。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产品进行测量,上述茶叶的销售包装体积为7904cm³,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属于过度包装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

3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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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城西市场监管所辖区内某茶叶店在售的“掰块紧压白茶”“老树红茶”“金骏眉”“白毫银针”涉嫌过度包装,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属于过度包装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

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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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城西市场监管所辖区内某茶叶店在售的“马说肉桂3000”“岩苛1000”“老枞小种”“红茶正山小种”“金骏眉”“头丛”“信记號普洱茶”涉嫌过度包装,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属于过度包装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



五、过度包装该“瘦身”!江门市公布茶叶过度包装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执法检查、标准宣贯、发起集体倡议等形式,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护航我市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蓬江区某茶业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7月19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江区某茶业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销售的一款“柑普茶”共有5层包装,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7月17日,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会区会城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柑皮普洱茶”共有5层包装,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三:开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平市三埠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7月20日,开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市三埠某茶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大益80周年纪念礼盒”共有5层包装,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鹤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鹤山市沙坪某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7月17日,鹤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沙坪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陈皮六堡茶”“乌金普洱茶(熟茶)”均有5层包装,上述两款商品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六、丽水市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1、缙云纠正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7月4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4日,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缙云县农合联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缙云黄茶宣传视频中涉及缙云黄茶礼盒涉嫌过度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同款缙云黄茶礼盒(净含量为100g),经现场测算,初始包装的总体积约为1062693.8mm³,销售包装体积约为4847100mm³,包装空隙率为64.9%,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理,当事人立即下架该款茶叶礼盒。同日,执法人员对该款茶叶礼盒的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下架该款茶叶礼盒,该企业已停止生产销售该款茶叶礼盒。

2、龙泉纠正某茶业有限公司

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7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27日,该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网络监测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移交线索所涉的同款五福临门高山红茶(规格:100g×5),经测算,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上述茶叶产品包装空隙率为68.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的规定的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理。2023年8月4日,该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网络店铺已下架过度包装茶叶礼盒。
3、青田纠正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5月30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庄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5月30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两款茶叶礼盒涉嫌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购进散装茶叶,为提高茶叶的商品档次和销售价格,又另外购进包装茶叶的套装。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2款茶叶包装层数均为5层,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理。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其过度包装的茶叶礼盒产品已下架,整改到位。
4、松阳纠正某包装批发部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2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阳县某包装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茶叶包装盒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4月12日,该局依法对某包装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茶叶盒包装共计13个,其中名称标注为“紫气东来”的白茶礼盒8个,每个礼盒内含两罐陶瓷茶叶罐,茶叶罐规格为125g,每个礼盒茶叶净含量为250g;名称标注为“手工龙井”的绿茶礼盒5个,每个礼盒内含两罐铁罐茶叶罐,茶叶罐规格为125g,每个礼盒茶叶净含量为250g。上述两款茶叶盒包装的包装空隙率均大于等于4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理,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绿茶。

5、景宁纠正某茶业有限公司

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1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业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21日,该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网络监测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移交线索所涉的同款“金奖惠明绿茶·南泉绿叶”(规格:43g)礼盒。经现场测算,初始包装的总体积为2276500mm³,销售包装体积为2268000mmm³,包装空隙率为63.63%,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6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理,目前当事人网络店铺已下架不符合包装要求茶叶产品。



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茶叶过度包装的政策提醒函


各茶叶生产、加工、经销及包装设计相关单位:

为推广简约绿色消费理念,助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GB 23350-2021)主要条文,现对茶叶生产经营中的包装要求提示如下:

1、包装空隙率

包装空隙率是指去除内装物茶叶占有的必要空间体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包装空隙率要根据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GB 23350-2021)5.4.1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茶叶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为13.0),计算结果不得违反4.1表1的规定。如不具备测算能力,应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检测机构咨询或送检。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在线预览或下载方式:登录网页“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检索框输入“GB 23350-2021”检索。

2、 包装层数

包装层数是指完全包裹内装物茶叶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算作第一层,依此类推,包装层数不应超过4层。网兜、天地盖形式、塑料薄膜均算一层包装,拎袋和茶叶礼盒包装外塑封膜(厚度低于0.03mm)不算一层包装。

3、包装成本

除直接与茶叶接触的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茶叶销售价格的20%。

茶叶生产、经销单位不得定制、采购及使用违反商品包装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包装物,不得销售违反商品包装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商品;茶叶包装物设计制作单位不得设计、生产及销售违反商品包装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包装物。如违反本提示函的规定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八、限制茶叶过度包装国标详细解读!


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针对茶叶过度包装现象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各企业需对标准进行详细了解,并及时开展自查整改!

(一)范围

GB 23350-2021规定了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检测和判定规则。适用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不适用于赠品或非卖品。

(二)术语和定义

1. 过度包装 指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2.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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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装物  包装件内所装的食品或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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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综合商品 包装内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食品或化妆品的商品。

注:形成综合商品的两种及两种以上商品,必须是同为食品或同为化妆品。综合商品的包装空隙率应以单件净含量最大的产品所对应的空隙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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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

1. 包装空隙率 

指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

注:为了保护商品在储存和运输以及陈列保管的环节中不受到损坏,避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必要空间保护商品,这就是必要空间容积。必要空间容积=内装物体积×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商品必要空间系数(用k表示) 用于保护食品或化妆品所需空间量度的校正因子。

注:考虑到食品和化妆品的形状、形态(液态或固态)、密度不同,需要的空间大小不同;同时,包装需要实现保护产品、方便携带等功能,因此在标准中对每类产品设置了合理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必要空间系数是包装空隙的核心指标,反映了包装紧凑程度,数值越小表示包装空隙越小。

包装空隙率要求(见GB 23350-2021 4.1)。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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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件的确定。查看外包装或最小独立包装是否标注净含量?只要有一处标注,此包装即为单件。包装空隙率要求不适用于销售包装层数仅为一层的商品。

包装空隙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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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物体积以商品标注的净含量进行换算,1mL或1g内装物换算为1000 mm³计算。如质量250g换算成内装物体积是:250g×1000=250000 mm³ ;

茶叶包装空隙率计算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1)茶叶K值确定为13。(GB 23350-2021表A.1)

(2)茶叶及其制品多数不需借助冲调机冲调,所以不适用于冲调机冲调的产品条款,不适用于“单件净含量小于10g产品k值为同类产品的5倍”条款;

(3)充气工艺不是茶叶加工中的必要工艺,所以不适用充气条款;

(4) 茶叶及相关制品按照GB 7718相关规定,不存在不标保质期的情况,不适用于注g 免除标识保质期的条款。

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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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包装层数

是指完全包裹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

注:完全包裹指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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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含茶叶及其制品)不应超过四层。

注:直接接触内装物的属于产品固有属性的材料层(如粽叶、竹筒、天然或胶原蛋白肠衣、空心胶囊等),以及紧贴销售包装外且厚度低于0.03 mm的薄膜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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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包装成本

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包装成本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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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茶叶限量部分的要点解析。提醒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限制茶叶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时间紧迫性,认真及时开展自查自检工作,主动整改问题,尽早贯标、用标,确保标准实施时达标。

茶叶是否过度包装的判定从包装成本、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三个方面进行。其难点主要在于包装空隙率的计算。

茶叶包装空隙率判定方法一:直接计算法

茶叶包装空隙率的简单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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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售包装总体积=最外包装长×最外包装宽×最外包装高(单位:cm)

茶叶常见净含量包装空隙率要求:

1. 茶叶包装内所有单件的净含量均大于1g且小于等于5g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70%;

2. 茶叶包装内所有单件的净含量均大于5g且小于等于15g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60%;

3. 茶叶包装内所有单件的净含量均大于30g且小于等于50g,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40%;

4. 茶叶包装内所有单件的净含量均大于50g,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30%。

注:单件是指具有独立包装且净含量标注明确的物品。

茶叶包装空隙率判定方法二:简易判定法

当一个茶叶产品的总净含量和内含所有独立小包装的净含量确定时,可以通过包装空隙率的计算公式和包装空隙率的要求得到该产品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将产品实际外包装体积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进行比较,若小于等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则该产品包装空隙率合格;若大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则该产品包装空隙率不合格。

最大外包装体积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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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空隙率简易判定规则,我们对于茶叶常见净含量的包装计算出了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具体见下表(以厘米计),便于企业和消费者快速查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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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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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为27.5cm×11.3cm×6cm的长方体茶叶礼盒,净含量为100g(5g×20袋)。包装空隙率是否合格?

解析:

方法一:

包装空隙率=(27.5×11.3×6 — 13×100)/(27.5×11.3×6)×100% = 30.3%

所有最小包装标注明确为5g,查2021版标准表1,该包装空隙率应≤70%。

实际包装空隙率30.3%<70%,包装空隙率合格。

方法二:

该产品所有最小包装标注明确为5g,查2021版标准表1,该包装空隙率应≤70%。

允许最大外包装体积=(13×100)÷0.3 = 4333 cm³

该产品实际外包装体积= 27.5×11.3×6 = 1864.5 cm³

实际外包装体积<允许最大外包装体积,该产品包装空隙率合格。

案例2

外形尺寸为10cm×10cm×11.5cm的长方体茶叶礼盒,净含量为20g(2.5g×8袋)。包装空隙率是否合格?

解析:

方法一:

包装空隙率=(10×10×11.5 — 13×100)/(10×10×11.5)×100% = 77.4%

所有最小包装标注明确为2.5g,查2021版标准表1,该包装空隙率应≤70%。

实际包装空隙率77.4%>70%,包装空隙率不合格。

方法二:

该产品所有最小包装标注明确为2.5g,查2021版标准表1,该包装空隙率应≤70%。

允许最大外包装体积=(13×20)÷0.3 = 867 cm³

该产品实际外包装体积= 210×10×11.5 = 1150 cm³

实际外包装体积>允许最大外包装体积,该产品包装空隙率不合格。

监督电话:0351-3535573
投诉电话:0351-33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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