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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慎选保险公司回馈低价游

发布时间:2023-09-27阅读量:891

交400元押金就能免费享受厦门四日游?听上去就让人心动。近期,黄石市消委陆续接到关于保险公司组织低价旅游的投诉。消费者王女士投诉,保险公司为回馈客户组织厦门五日游,一家四口缴纳费用1600元。但因出发前保险公司无故变更出行交通工具(高铁改乘大巴)和方案,王女士担心孩子年幼晕车故要求退费遭拒;另有消费者贾女士称保险公司为答谢客户组织青岛六日游,缴纳500元相关费用后,保险公司未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协议,也未开具任何收据,后因贾女士腰伤复发,同时担心遇到所谓的“购物团”低价游,遂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退费遭拒,贾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故向我会投诉。经我会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多次沟通协商,证实了以上情况,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消费者的退款诉求,两起有关保险公司回馈旅游的投诉均得到妥善解决,消费者表示满意并致谢。经对全市12315投诉和电话咨询统计,发现因轻信保险公司回馈低价游而上当受损的消费者还不在少数。

中秋、国庆长假将至,全国即将迎来新一轮旅游消费高峰,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保险公司回馈客户的低价旅游噱头,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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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旅游通常是旅行社利用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参团,然后在旅游过程中通过降低旅游品质、要求消费者高额购物、临时加价、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实现盈利。低价旅游多以“团购价”“旅游补贴”等噱头吸引消费者,而实际出行体验却往往难以保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易引发消费纠纷。如今的低价旅游“套路”已被大多消费者熟知,然而这类旅行社选择“保险公司回馈客户”、“银行维护VIP客户”等名头包装成低价游甚至免费游,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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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那么消费者事前如何预防呢?


第一,查验证照,选择正规旅行社。

消费者旅游消费,应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较好、信誉度高的正规旅行社或大型电商平台,注意查看《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对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打着“回馈客户”的旗号组织的“低价游”甚至“免费游”,需要提高警惕,不盲目追求低价,不相信天上掉馅饼,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签订合同,约定各项内容权责。

消费者签订合同之前要界定清楚自己选择的是不是“低价游”,根据相关规定,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即可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消费者可通过当地政府、文旅局官方网站提前查询,以此为参考避免落入不合理低价游陷阱。购物点多、隐性消费高是不合理低价游的显著特征,消费者务必要与旅行社,而不是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费用标准、行程路线、食宿交通、游玩项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购物活动(包括购物点数量、名称、停留时间),自费项目条款需特别注意,如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应拒签或与旅行社协商修改。

第三,保持理性,避免冲动购物。

消费者要事先与家人商量,及时做好风险预防,在旅游景区不熟悉环境且行程紧时间少,购物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经营场所。购买前详细了解商品价格、质量、计量、退换政策等信息,不轻信各类营销话术,不轻信商家的优惠打折宣传和口头承诺,谨慎购买高价药材特产、古玩玉器、珠宝首饰等,并注意索取留存发票等有效购物凭证。

第四,保留证据,依法维护权益。

在旅游途中合法权益受损,可先与旅行社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时间、景点项目、服务标准作出调整,继续履约,如果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当地的消费者组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报警。

黄石市消委温馨提示: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15,也可以向黄石市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监督电话:0351-3535573
投诉电话:0351-33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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