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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要注意:“生鲜灯”排查进行中

发布时间:2023-12-15阅读量:1002

经常去农贸市场和商超的消费者应该对“生鲜灯”并不陌生,不少市民反应“在菜市场看着新鲜红润的肉,买回家却黯淡无光。”


为了能让消费者有真实感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以来,各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走进辖区超市、农贸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大多商家已完成整改、但仍有个别小的生鲜超市、临街商铺对新规还在“观望中”,仍在使用“生鲜灯”。

日前,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省消协专门发布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使用“生鲜灯”就像是“障眼法”,不是为了照亮,而是为了照“靓”,让消费者看不出商品的“真面目”。除了一眼就可以辨别的“生鲜灯”外,还存在一些隐藏式嵌入冷柜的“生鲜灯”,难以被消费者察觉。在此,提醒广大经营商户要注意:违规使用“生鲜灯”将面临被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杏花岭区


12月1日,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迎春街一家超市仍在使用会误导消费者的“生鲜灯”,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12月6日,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五龙口海鲜市场开展“生鲜灯”使用专项检查,发现个别商户还有使用“生鲜灯”情况,马上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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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商超排查"生鲜灯" 冯铁飞 摄


太原市万柏林区


万柏林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市场、商超集中开展“生鲜灯”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49人次,检查165家次,发放张贴不使用生鲜灯承诺书1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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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临街商铺排查“生鲜灯”冯铁飞 摄


晋城市城区


晋城市城区北街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市场、超市“生鲜灯”进行了排查,发现部分商户仍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当即向商户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监督电话:0351-3535573
投诉电话:0351-3330315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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